张纯杰律师

张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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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案例---东莞张律师

来源:张纯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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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案情

被告人:游某,男,28岁,某银行职员

1994年8月9日参加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立了10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随案发,贾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及其所得金钱何处,游某也随即被捕审判。

审判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贾某的金钱,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违法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业已构成洗钱罪,按《刑法》第191条规定,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所谓洗钱罪就是指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其主要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做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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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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