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获得全部赔偿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潍城民初字第32号
原告周某某,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在昌乐县城南街道。
委托代理人宋治礼,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伟,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在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虞河路468号虞鑫花园7号楼。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5日15时45分许,崔某伟驾驶鲁GM8202号轻型货车沿宝通街由东向西行驶到西环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周某某驾驶的鲁VCE881号二轮摩托车沿西环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时相撞,致周某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认定,崔某伟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崔某伟的鲁GM8202号轻型货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二被告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单号2113020010511048347)。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7734.19元。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证据清单(略)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95595.91元。
二、被告崔某伟赔偿鉴定费1092元。
以上两项合计,原告共获得赔偿96687.91元。
律师办案心得:
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不是全面、证据的形式是不是准确,对于能不能获得赔偿至关重要。如果提交的证据不全、或者形式不对(比如收入证明加盖的公章不对等),都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大额损失。而实际上这些证据是很容易取到的,关键看律师指导的对不对,指导对了,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指导不对,不但费时费力,还会让人窝心上火。本案中,原告在其律师的指导下,获取的证据全面、形式正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当事人对结果相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