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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伤害后果,刑事责任不应追究

来源:党延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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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5月13日,洪某和杨某下夜班吃饭,洪饮酒,杨送其回家。走至洪家楼道口,杨离去,洪听见邻居家噪音较大,洪怕影响孩子休息,遂拍窗户禁止。屋内主人江某与其同居女友王某,遂持菜刀冲出砍倒杨某,洪发现杨某倒地想过去拉,被王某卡住脖子。两人被砍13刀,直到报警110来到现场。现场勘验除菜刀一把外,没有其他凶器。三人均到医院住院。第二天派出所到医院核实江的伤情时,江不知去向。洪和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8月21日,江归案被刑拘,期间提出鉴定,经鉴定为轻伤,洪与杨遂被取保。

作为洪某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材料及会见被告人。分析认为:虽然江受到了伤害,但不是洪某造成的。应对二人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追究王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理由是:一、江某所受损伤为锐器伤。洛阳市涧西分局对江某人体损伤程度【2009180号鉴定书分析说明:“…认为江**左眼部外伤存在,其损伤属锐器伤”。根据法医学上的解释,由锐器的刃口或尖端造成的损伤为锐器伤。常见的锐器有刀、斧、匕首、剑、刺刀、剪刀、锐利的玻璃片等。

本案的唯一作案凶器——菜刀一把始终控制在江和其同居女友王某手里。2009513日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除从王某手里没收菜刀一把外,在现场没有发现其他凶器。

江某在自己书写的“情况说明”中,公安机关对江的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及被刀砍的情节,没有提到菜刀被洪、杨夺去的事实。如果刀被夺去,砍中左眼眶,会有明显外伤,而侦查机关在事发当晚没有发现眼部外伤(只看到门牙少两颗),病历亦记载无明显外伤(见鉴定第2页查体)。如果洪、杨二人有控制刀的机会,江某也会象二人一样满身刀伤。

被告人江某本人对其受到的伤害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如:2009824供述“…刚下台阶走到我家门窗口附近就看到一个低个子的人,低个子手里拿着不知是什么东西向我打过来,并打在我的左眼上…”

2009810供述“小个子一拳打在我左眼上,高个子又过来打我…”。

2009825供述“…低个子上来就打了我左眼一拳,高个子也上来打我的头…”

情况说明中称“…两名盗贼快速向我冲来,其中低个子盗贼猛的向我扑来,并且一拳打在我的左眼上…”

此说法与法医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即使真的有一拳打在江某的左眼上,其受到的伤害最多只能是“钝器伤”而非“锐器伤”。

可以推测:江某对伤害来源没有如实供述。

洪某与杨某始终处于挨打的被动地位,根本没有还手机会。根据洪、杨的陈述,事情一开始发生,杨即被一刀下去砍晕,醒来时看到江坐在其身上;这边洪某被王某卡住脖子,江某又过来乱砍一通。最终洪身中六刀,其中胳膊上三刀,面部一刀,右肩一刀,右大腿上一刀;杨身上被砍七刀,左额面一刀,前额部一刀,右颞部一刀,左上肩两刀,又膝下一刀,最后在脖子后面又发现一刀。此二人伤害部位及伤害事实在病历上均有记载。

如此被动的情形之下,正如洪杨的陈述,二人始终处于挨打的被动地位,根本没有机会还手,更不用说夺刀。

江某的伤害来源能够找到答案。结合江“锐器伤”的鉴定结论,可以肯定其所受伤害不来源于二人。很有可能是江在砍人时用力过大,回刀时用力过猛,不小心被刀背误伤了自己。因为杨头上的骨头被砍掉了一块,碎了一截致缺失(见鉴定病历诊断为颞顶部开放性颅骨骨折),恰巧江某的眼部没有明显外伤(见鉴定查体),两者相吻合。江某受到的伤害大概可以从这里找到答案吧。

二、江某受到的轻伤害不一定是在事发当晚。派出所出警经过证明:在医院对江某做了询问笔录,在签字时称自己牙有病,要求将门牙掉两颗的伤情加入笔录中,由于医院楼道光线比较暗,只看到门牙少两颗。待25日下午到第三人民医院看江及核实其伤情时,江从医院逃走不知去向。该事实从2009810日讯问江的笔录中同样可以得到证实。

基于以上事实,以下疑问难以解释:(1)江从医院逃跑,直到810日才回到洛阳,根本没有住院。何来住院病历?何来526日的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

事发当晚,侦查人员并没有看到江眼部有伤(只看到门牙掉了两颗);江也没有提及左眼受伤的事实。如果左眼眶受到了那么严重的伤害,江能不在医院治疗而选择逃跑吗?

另外,还存在以下问题:(1)江某从525日不知去向到810日回到洛阳,中间辗转郑州等地,期间这么长时间,加上江性系格古怪脾气暴躁之人(从江对无冤无仇之人如此下手可以看出),不能排除江在其他地方惹是生非,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三、不能仅凭一个有伤的鉴定结论,就将受害人变为被告人。江某没有任何理由断定二人是小偷,面对一个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之人,江某竟抡刀砍洪六刀,杨七刀。洪是老实本分的上班族,是无辜的受害人,与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有本质的差别。不能仅凭法医鉴定江有轻伤的表面现象,就不问伤的来源,直接追究受害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不但应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而且也应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否则善良的人也将不相信法律,人们会感到法律不公,法律的公正性将遭到质疑。

四、王某是江某的帮凶,是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卡住洪的脖子,为江某挥刀砍人创造机会;另作案工具——菜刀,王某自述是其从家里拿出来的,因此能够认定王某与江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造成洪杨伤害的结果,王某也应作为同案犯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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