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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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榆林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非法持有毒品

来源:王喜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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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01018日凌晨2时许,榆阳区公安局民警例行检查时,在210国道与运煤专线查获被告人房某某,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4.02克。被告人房伟峰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分析: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持有毒品的数量及主观认识上,来确定量刑。

审判结果: 

判决被告人法定最低刑有其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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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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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苏庄则紫陌园小区24号楼3单元9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喜平
  • 执业律所:陕西飞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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