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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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榆林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浅析王某某与尹某某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

来源:王喜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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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5周岁,取名尹某学。由于原、被告系介绍,相互了解少以至于婚后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建立和睦的夫妻的感情。又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彼此之间难以沟通。原告婚后努力尽到一个做妻子以及母亲的责任,为家庭的生计努力而奔波。被告对于原告的努力不但不心存感激,反而经常对原告进行的残忍的殴打。

更有甚者在2015年12月17日下午6时许,原告单位放假去其姐姐家中,被告强行闯入原告姐姐家中,谩骂原告以及原告告亲属,并动手将原告拉出家门,托在被告所驾驶的车内。被告将原告拉到***庙里对原告身体拳打脚踢打倒在雪地中,不许原告哭喊。第二天,原告姐姐去被告家中看望原告,被被告二哥赶出大门,原告姐姐随即报警。此时,被告又一次残忍的殴打了原告已残的身体,后上郡路派出所民警将原告解救,后原告被送至榆林市星元医院救治、期间为防止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其亲属将原告转至横山县恒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出软组织损伤、共花去医疗费2918.5元(其中星元医院2096元,恒丰医院822.5元)。

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残忍的殴打原告、并非法的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伤害原告的身体、并威胁原告的生命安全。为此、原告曾于2016年1月诉至贵院,但贵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在此期间、原告通过反复考虑,同时想到孩子以后的健康生活,以及自己的健康安全,再次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案件需解决的问题:1、婚生子尹某学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如何承担等问题;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界定及如何划分等问题;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4、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是否已达到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标准;5、第二次诉讼离婚的法律效力。


办案思路:1、婚生子尹某学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发表意见的能力,关于婚生子尹某学的抚养权仍应由法院判决决定,双方当事人都应积极举证证明孩子随自己生活将更有利于孩子的生长与发展;2、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划分,若共同中包含个人财产的,当事人应积极举证证明系个人财产;3、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若夫妻共同债务中有一方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经营或者另一方不知情的债务,则为个人债务,另一方应积极举证证明自己不知情,与自己无关等;4、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极其严重,足以达到法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原告也应搜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5、第一次诉讼离婚之后到第二次诉讼离婚之前的时间段内双方感情并未改善,仍处于之前的破裂状态,所以二审判决相比第一次诉讼将更为有利。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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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喜平
  • 执业律所:陕西飞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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