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平律师

王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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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榆林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浅析高某某与申某昌等人侵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来源:王喜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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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9月27日晚上七点左右原告和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都在**镇**沟村赶庙会。因原告和第一被告之前有点小矛盾,庙会当晚第一被告因喝了点酒,借酒疯找到原告,开口大骂原告,原告也受不下第一被告的气,也和争辩了几句。结果第一被告叫来第二被告便拳脚相加的开始殴打原告,随即便用砖头开始殴打原告。随即原告和被告都报了案及拨打120叫了救护车,当救护车走了五六十米远近,第一被告又叫来自己的弟弟(第三被告)继续殴打原告告。第三被告把救护车挡住,在救护车上和第二被告共同拳脚相加的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头部及眼部多处损伤。

当晚,原告在家属的陪同下,将原告送往某红十字医院接受治疗,因医院的条件受限,第二天原告被送往榆林市某元接受治疗,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反应,左眼钝挫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住院21天后出院,出院后原告感觉还没有彻底治好,于2015年10月24日又住入榆林市某元医院,住院7天后出院。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0781元,伙食费840元、营养费560元、误工费4004元、护理费4004元、交通住宿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总计28189元。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不顾及邻里邻居的感情,无缘无故的殴打原告,给原告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本着法律赋予原告的控告权,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案件需解决的问题:1、原告所请求的各项赔偿是否合理有据;2、第一被告叫第二被告一起殴打原告的行为可否构成刑事犯罪;3、第三被告阻挡救护车并在救护车上殴打原告的行为能否构成刑事犯罪;4、如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办案思路:1、原告需提供自己所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凭条,若原告能证明伤情伤势系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则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等;2、第一被告叫第二被告殴打原告行为能否构成犯罪,需要考量具体因素(原告的受伤情况、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来做衡量;3、第三被告阻挡救护车的行为若造成严重的情形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被告拒不履行的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等;4、原告于被告等人协商未果后可直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判决结果对原告不利是可继续上诉,希望法院最终能给予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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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喜平
  • 执业律所:陕西飞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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