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伟华律师

邢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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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征地拆迁,综合

婚前的使用权房婚后拆迁,不是安置对象的配偶是否可以享受份额

来源:邢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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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我方当事人林某2014年与包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包某婚前的一套使用权房碰到拆迁分到了两套安置房屋,由于当时林某户口不在该房屋中,并未作为被安置对象。结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两套安置房屋。包某抗辩,认为被拆迁房屋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虽然婚后拆迁,但并未算到原告林某的人头,应该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则认为,被拆房屋性质为使用权房,不应认为是个人财产,而被告在婚后拆迁取得了两套安置房屋,应属于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
最终法院认为鉴于被拆房屋性质,婚后包某得到的相应安置利益,不能简单理解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最终原告取得了房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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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邢伟华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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