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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签订协议处分父母房产,被判无效,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作者:杨荣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杨胜某(长子)、杨立某(次子)、杨建某(三子)、杨某平(女儿)四人系亲兄妹,2015年9月,在见证人杨景某、杨秀某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协议写明“父母年龄已高,而且多病,需人照顾。兄妹四人为了和睦相处,合理处理家事,故协商,特制定协议如下:一、父母由长子杨胜某伺候,直到去世(父母住院时,由四人共同伺候),父母去世后,父母铁路**宿舍***号的房子归杨胜某继承所有。二、杨建某、杨某平每人所借父母的陆万伍仟元(65000元)不再偿还。三、父母的定期存款不准动用,以备住院、后事所用,如果不够,四人平摊。父母每月的工资,由父母自行支配。四、重审,市政宏安街***号房,在房改时,由杨立某出资购买,归杨立某所有。协议人:长子杨胜某、次子杨立某、三子杨建某、女儿杨某平,中证人杨景某、杨秀某”。

签订此协议时,杨某平认为杨胜某与父母住上下楼,离得近,希望长子杨胜某可以妥善伺候父母,对父母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但是杨胜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妥善履行赡养义务,相反对老人有虐待嫌疑,在父亲在家昏迷三天不吃不喝的情况下并未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任其病情恶化不管不顾,甚至已经商量老人的身后事,在杨某平的要求下才将老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父亲于2016年去世。母亲身患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自主移动翻身,在这种情况下身上包括胳膊和脚上总是出现不明伤痕,询问原因,杨胜某支支吾吾,后母亲于2017年去世。杨某平认为杨胜某并未按协议妥善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委托杨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策略】

杨荣艳律师于2017年*月接受原告杨某平的委托代理此案。杨荣艳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该协议书由兄妹四人以及两位见证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是无异议的,但是由于房产是父母两人的共同财产,兄妹四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母的房产进行处分,在事后也未经父母的同意,属无权处分,该协议应被认定无效,即自始无效,该协议不能作为处分该房产的依据,且父母并未对此房产签订过任何遗嘱、遗赠等协议,因此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杨荣艳律师陪同杨某平到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继承而被继承人的遗产,位于铁路**宿舍***号的房子,依法分割二被继承人的剩余存款。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审理,最终法院判决二被继承人名下位于铁路**宿舍***号房产归杨胜某继承,其他子女协助其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杨胜某向其他子女支付房屋折价款各150000元,杨胜某给付其他子女被继承人剩余存款各4935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为继承纠纷案例,在二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订立任何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协议的情况下,即使兄妹四人达成合意共同签订《协议书》,处分父母财产,但该协议没有父母签字确认,也未有任何证据证明二被继承人认可协议内容及效力,该行为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权处分,《协议书》中对二被继承人遗产的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仍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因此在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相关协议时,涉及到处分被继承人财产,一定要经由被继承人生前同意认可,签字确认,这样才能避免风险,否则该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权处分,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然按法律继承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本案为继承纠纷。虽然四兄妹一致协商同意签订《协议书》,在二被继承人生前就将其财产进行约定处分,作为权利人的二被继承人并不知情,事后也未得到二被继承人的追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该协议虽为真实,但属无权处分,该协议应自始无效,不能作为分割二被继承人遗产的依据。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二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由四兄妹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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