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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5人次,证据辩护起效仅判刑6个月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被告人刘美丽租赁安福县某按摩店,容留胡小花卖淫2次、王梅卖淫3次,获利共计140元。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曾庆鸿律师经过研究案卷和会见被告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证据不足。理由有:本案的证人刘三连、胡小花、王梅的证言系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故,排除以上三份证言证言,本案仅剩被告人供述,系孤证,无其他证据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有罪。


【案件结果】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美丽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备注:本案宣判时,被告人已羁押3个多月。
 
  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赣0829刑初108号。
 
【办案总结】
1、证据辩护是“诉辩交易”的有效途径。假设我们仅仅从自愿认罪、社会危害不大等常规辩护,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从宽幅度非常有限。为取得更大的从宽幅度,从证据入手,砍断全案证据链,让法官裁判时内心“惶恐”。本案中,曾律师紧扣三个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违法,打破了控方的证据体系。最终,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在有期徒刑起点刑6个月量刑。
2、律师再精彩的辩护离不开被告人的配合。开庭前,律师需对被告人进行庭审辅导,书面告知庭审程序,预测法庭可能的提问,征求其对律师辩护观点的意见。尤其在最后陈述阶段,如果是认罪的,真情悔罪,打动法官。如果不认罪,对事实认可,是否构罪由法院裁判。总之,被告人和辩护人需互相配合、分工负责,向庭审要效果。


【法律链接】
1、《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注:以上内容由曾庆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庆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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