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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挖井被泥土砸伤 雇员雇主定作人共担责



【案情简要】

2010年10月10日,罗某通过胡某承揽其家中的打井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按3800元结算。该工程扫尾时,罗某雇请王某从事井下作业,作业过程中,因井壁未安装防护挡土栏栅,井壁上方的泥土脱落砸伤王某。王某经医院治疗,住院30日,花费医疗费36790元,重新鉴定的伤残为九级(肠破裂部分切除)和十级(左手食指骨折)。原告主张各项赔偿金额为105677.91元。


【律师意见】

1、原告王某辩称,罗某雇请王某打井,王某因工受伤,罗某应依法赔偿,胡某发包工程给不具相应资质的罗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罗某辩称,我方并非雇主,与原告王某系合伙承揽本案打井工程;原告诉请金额过高,原告住院均由我护理,相关伙食费、营养费已经支付。

3被告胡某代理人辩称: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接受胡某的委托,指派该所曾庆鸿律师承办王某诉罗某、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合本案争议焦点,本律师认为胡某无需承担本案责任。理由:一是罗某与胡某系承揽合同关系,受害人王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王某的损害与胡某无关;二是胡某发包不存在过失,因为农村村民自家打饮用水井,法律没有要求打井作业人员需要专业资质,胡某选任罗某承揽打井业务没有过失。综上,胡某无需承担本案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合法费用经本院审定为:1、医疗费36790.11元+其他门诊费266.8元=37056.91元;2、后续治疗费3000元;3、误工费,按55元/天×(住院30天+后续休息150天)=9900元;4、护理费,55元/天×30天-罗某护理10天计550元=11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5元/天×30天=450元;6、营养费,按10元/天×30天=300元;7、残疾赔偿金,按5892元/年×4年×(1+1%)=27843.68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以原告女儿王文珺的抚养费核算为4660元/年×14年÷2×20%=6524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4000元;10、重新鉴定费1585元;11、交通费按5元/天计算×住院30天=150元,合计91909.59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罗某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两被告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罗某从事承揽打井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应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资质,由于其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承揽该项业务,且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防范泥土坍塌,最终导致了事故发生,其存在重大过错责任,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二侥幸从事危险作业,且无安全意识,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承担次要责任,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原告自负10%,被告罗某承担80%责任。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某选任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罗某承揽业务,在选任上存在一定过失,依法应承担本案10%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罗某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币35137.56元(按91909.59-已付医疗费36790.11元-已付后续治疗费1500元-已付伙食补助费100元),被告胡某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币9191元,原告的其他损失自负。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某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币35137.56元;二、被告胡某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币9191元。

判决书案号:(2013)吉民一初字第189号。


【办案总结】

1、雇佣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区别。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负盈亏的民事主体。本案中,从王某提交的账本所圈注部分载明的工资状况,即100元/天、110元/天,结合原告务工情况,可印证原告主张雇佣关系。

2、 农家打饮用水井工程是否属于高危险责任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务中,高度危险责任种类一般包括航空运输、轨道交通、机动车、高空作业、地下挖掘,动物致害、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民用爆炸物品、燃气管道、高压电等均属于高危险作业。本案中,打水井属于地下挖掘作业,水井需挖10多米深,操作不当易引起泥土坍塌,从而发生损害事故。

3、从事地下挖掘作业需取得何种专业资质?依据江西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换句话说,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农村打井需资质。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承揽打井工程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该观点值得商榷。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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