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之女杜某于2012年6月1日在某公司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2012年7月30日吉安市人保局认定杜某工伤决定书(编号:吉人社伤认字【2012】第9-63号)。2012年6月4日,李某、被告、裕元(安福)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元】三方协议,原、被告共同享受杜某的工亡待遇。依据三方协议的第六条约定:原、被告需对工亡待遇款分割达成内部协议后,裕元才分别付款给原、被告。现因原、被告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裕元补偿款共434952元的分割不能达成协议,致裕元不敢把款支付给任何一方。 律师观点:李某应多分得杜某的工亡待遇。 法律分析: 1、李某今年已67岁,体质虚弱,常年患病。杜某生前与李某感情深厚,婚后常常在娘家居住。李某与杜某的生活紧密度和经济依赖度较大,显而易见,杜某的去世对李某的损害和打击最大。 2、被告常年与杜某分居,夫妻感情冷淡。而被告现正值中年,身体健康,无子女,也无需赡养老人。经查,杜某与被告于05年结婚,婚后因被告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夫妻感情一直冷淡。婚后被告在广东打工有六七年,杜某在吉安做事,经常在娘家居住,双方常年分居,一年到头联系甚少。杜某死亡后,李某子女通过多方打听才联系到被告,被告到事发第三天才回到吉安。综上,被告与杜某的生活紧密度和经济依赖度较小。 故,在分割该工亡待遇款时,本着尊老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李某应当多于被告分得。 案件结果:本案经吉安县人民法院万福法庭胡法官调解,双方本应在互谅互让、尊老爱老的精神,最终以李某分得234952元,被告分得200000元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