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庆鸿律师
醉驾案件是微罪案件,实务中通常走速裁程序,有的案件从案发到宣判在一周内结束。因本案案发后疫情出现反复,恰逢春节假期,人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案件诉讼进程不快。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小黄涉嫌危险驾驶罪(乙醇含量为98.72mg/100ml),具有无证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不符合缓刑条件,如果做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拘役2个月,不做的话,量刑2个半月。小黄心理也没底,能少则少,先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虽然精彩,但要想好的结果还要有庭外辩护的参与,本案是法律适用问题,我们研究后,向审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上级法院相关院庭长邮寄书面辩护意见,让法官们兼听则明。几日后,主审法官认为我们的辩护意见有道理,但类似案件都是按无证驾驶处理的,建议一起做检察院的工作,变更量刑建议,三方都好。案件有转机,经过低姿态的沟通,检察院同意变更量刑建议,即拘役两个月变更为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最终,法院宣告小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