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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吴某反杀案,防卫过当VS特殊防卫

案发经过:8人持刀夜闯宾馆滋事,1人被少年反杀死亡

2020年5月8日凌晨零时30分许,安福县19岁男子王某锋在当地平都镇锦绣宾馆(化名)附近遇到女孩刘怡(化名)等人,邀请她外出被拒绝。随后,王某锋在锦绣宾馆4楼听到刘怡在410房内说话,仍想约其出去玩的他,与另外两名同伴敲了410房的门。

16岁的吴某打开房门后,告诉王某锋敲错了门,王某锋感觉吴某的语气不好并瞪了自己,欲向其“找回面子”。于是,他打电话邀请朋友朱某前来帮忙。

不久,王某锋和朱某等4名同伴拿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柴刀,再次敲410房门。这次,房内的人没有开门。敲门未果,王某锋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房间的门。

王某锋一行5人进房后,与吴某发生了争吵,并叫其喊人过来。期间,王某锋又打电话叫来罗某等三名同伴帮忙。

当罗某等3名同伴进房后,王某锋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打斗中,吴某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殴打自己的人。混乱中,罗某的腹部受伤,朱某的肩部受伤,李某的腹部、手部受伤。

当日凌晨2时30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朱某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事后,吴某的家属和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2021年2月20日,吴某在安福县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建议量刑有期徒刑5年。

辩护观点:四人拳打脚踢情急下,拔刀反击为特殊防卫

一审的辩护人曾庆鸿律师认为,吴某的反击行为未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结合本案,双方力量对比如下:

第一,参与人数,大人欺负小孩。王某峰一方7人且都是成年人,年龄大32岁,小的有19岁;吴某一方2人,均为未成年,吴某16岁,肖某13岁。

第二,作案工具,王某峰先持刀恐吓吴某。王某峰一方带有30厘米长的匕首,一把1米多长的柴刀,而吴某有一把20厘米长的折叠匕首。

第三,防卫时机,吴某正在被四人拳打脚踢时才反击。王某峰在房门外纠集人员,准备凶器,强行进入房间,持刀呵斥,核实吴的身份,并挑衅吴叫人,吴正在打电话过程中,王叫来的第二批人到达立即对吴的头部、上身等部位拳打脚踢,吴先是举手防守,无法阻挡,在被殴打数下后才拔刀反击,防卫时机恰当。

第四,防卫强度,不能苛求与侵害强度相当。吴某在被多人按压在床上拳打脚踢时,开始被动防守,在被打到其受过伤的左手时,疼痛难忍才拿出匕首挥舞,目的是驱赶侵害人,结果虽造成一人死亡,尸检报告显示罗某身上只有一处致命伤即腹部,并无其他明显伤口。可见,在狭小的房间,场面混乱紧急情况下,吴并未反复捅刺罗,罗散开后,吴也未再伤害罗,其他人员被划伤后停止殴打时,吴也停止反击。吴追赶王某峰的目的是防卫的持续,追上后也没有伤害王某峰,只是警告后放其走了,说明吴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

因此,吴的反击行为虽造成一人死亡,但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过激,不属于防卫过当。

吴某面对行凶,有权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本案中,王某峰一方7人,期间4人同时对吴某的头部、上身等部位拳打脚踢,因空间狭小(5平米左右),其他人员围观,随时可能使用匕首、柴刀加入,尤其在打到吴某受伤的左手时,疼痛剧烈,虽然没有鉴定出伤情,假设吴不反击,任由对方殴打,倒下的极可能是吴某。可见,此时吴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紧急的危险,可以认定“行凶”。因此,吴某有权对“行凶”特殊防卫。

法院判决:一审认定防卫过当,将量刑建议5年改为8年

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捅刺罗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应当认为防卫过当。

第一,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被告人吴某针对性的罗某等人对其正在进行的殴打行为;本案发生在半夜凌晨时分;王某峰敲门不成,用宾馆总卡开门、闯入房间,侵犯了私密空间;王某峰挑起事端,叫来了朱某波等四人,五人并未直接动手,但朱某波又叫来死者罗某,事情与罗某无关联;在场的多人殴打吴某一人,吴某虽然叫了人过来帮忙,但所叫人员还在路上。

第二,被告人吴某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评判过当是否过当,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本案中,虽然王某峰携带了刀具但并未使用刀具伤害吴某,朱某波仅是用拖鞋扔吴某,之后朱某波、李某诚、罗某、王某等人也只是用手、脚打吴某,经鉴定吴某的损失程度也不够等级评定,吴某却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连续捅刺朱某波、李某诚、罗某,造成罗某死亡、朱某波、李某诚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王某峰一方的行为并未严重危及吴某人身安全,对其人身安全也未遭严重紧迫危险,不属于行凶。辩护人提出的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王某峰一方属于行凶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公诉机关对吴某犯故意伤害罪5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不当,应予调整,决定判处有期徒刑8年。

倾听民意:期待二审公正裁判,引领社会正能量价值观

一审宣判后,吴某和公诉机关认为量刑过重,分别提出上诉和抗诉,案件尚在二审中。

近日,新闻媒体关注了吴某反杀案,一度上了热搜,不少民众质疑一审法院的判决,形成了社会舆论。建议二审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也要认真考虑真正来自民间的呼声,找到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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