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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拘留35天后不逮捕放人

偷鱼伤人

2020年深秋的某天夜晚,爱好钓鱼的罗某某伙同刘某某等4人携带钓具,趁着夜色窜入位于吉安市某机关院内的鱼塘,撒饵、抛竿,不一伙功夫,大草鱼陆续上钩落网,大家钓着正兴奋时,守候多时的鱼塘主人从树林中冲出,大喊“不许动”,顿时上演抓贼大戏。罗某某等人丢竿而逃,你追我赶,这回总算抓住了小偷。不久,鱼塘主人的家属顾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双方谈判赔偿事宜。

谁是凶手

公安机关受理本案后,通过侦查认为,顾某某用脚踹了偷鱼的刘某某,造成刘的腰部骨折,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顾某某不服,表示没有殴打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夜入鱼塘,偷我家的肥鱼,我要求其赔偿属于正当维权,没有伤害的故意。公安机关认为顾某某无认罪、悔罪表现,也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社会危险性,决定对顾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月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不予逮捕

吉安刑事律师曾庆鸿作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顾某某没有犯罪行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指控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收到不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了顾某某,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案后总结

1.解决矛盾,更愿担当。检察官办案,不仅要准确定案,而且要解决矛盾纠纷,修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用法言法语表述为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本案中,被害人受伤是事实,有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如被害人坚持控告,检察官会左右为难。为打消检察官的后顾之忧,辩护人主动表达愿意经济补偿被害人,以化解矛盾,请检察官做调解工作。最终,被害人自愿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本案。

2.无罪辩护,证据分析。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证据的质量与数量决定案件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无阅卷权利,与民警、检察官掌握的证据材料不对称。如何有效辩护?辩护人结合会见嫌疑人、走访案发现场、调查相关证据等来预测与评估公安机关的证据。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仅依据人证定案,因双方的口供存在利害关系,口供定案导致错案的可能性大,缺乏中立的第三方、视频监控等证明力较强的证据。经咨询法医,不能排除被害人自伤的合理怀疑。故,本案顾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逮捕条件。

3.家属配合,利益最优。律师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关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限,很多辩护事务需要其家属协助。为发挥辩护效果最大化,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是一体化,思想统一、互相配合的辩护团队。结合本案,当事人始终坚称没有殴打被害人,其中有当事人的家属指证犯罪的证言,辩护人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咨询法医、民事和解等工作,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支持与协助,最终迎来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最优结果。

声明:本文涉及的人物、单位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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