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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食道癌术后死亡,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4 浏览量:0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712月的一天,阴雨绵绵,周先生通过百度搜索了多家网站,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此前周先生已联系会谈了多位律师,不甚满意!周先生称其父亲因进食质硬食物梗阻1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就医,做了食管粘膜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内镜下粘膜剥除术,病情逐渐进行性加重于20171216日死亡。程律师认真分析病历,了解就医经过,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周先生认为程律师非常专业,非常认可,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71211日,患者周某某因“进食梗阻,胸骨后刺痛1月”入被告治疗,入院诊断为食管粘膜高级别上皮内瘤变,慢性非萎缩性肺炎,青光眼;1214日被告为患者行内镜下粘膜剥除术,1530分患者出现发热、寒颤、呕吐,给予止痛、降温等对症治疗,12151250分出现血压下降,查体颈部皮下捻发感,1635分行床旁胃镜检查距门齿约30-34cm处右侧可见瘘口形成,给予开胸探查,因无法或者手术体位完成手术,告知患者家属该情况后予以放弃该手术。1216日行连续血液净化治疗。当日1550分,患者病情危重。患者家属16日放弃治疗患者,并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当日在院外死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周某甲等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本院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在对周某某的治疗中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2、以医院方的过错是导致周某某死亡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为宜。

(二)法院认为

依据患者在被告处就诊的病历并结合鉴定意见,被告根据对患者内镜取材病检诊断为食管高级别上皮内瘤变明确,行内镜下粘膜剥离术阻止病变的发展符合医疗原则。又因患者系院外死亡,死后未行尸体解剖,无判断具体死因和死亡机制的依据,患者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联的依据明显不足。但被告在对患者周某某的治疗中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对患者术后并发症未尽到防范和避免的注意义务,错过并发症早期的诊断和医疗干预,丧失了早期医疗救治得以生存的机会,增加了死亡发生的几率。由此可见,被告的过错与患者死亡虽无法断定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亦存在一定的联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对周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承担。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55961.28元;

二、鉴定费8500元,由被告承担。

四、律师观点

程律师认为:医疗纠纷处理中,尸检非常重要。未行尸体解剖,无判断具体死因和死亡机制的依据,患者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联的依据明显不足。

在本案中,如果有行尸检,则有判断具体死因和死亡机制的依据,有可能判定医院承担更大的医疗过错责任。


程昌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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