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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患者住院中突然死亡,医院是否有责?

作者: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0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111月的一天,天寒地冻,汤女士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有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遂预约到律所面谈。汤女士的父亲因工伤右手食指骨折在重庆某医院就医,上厕所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与医院协商,医院称无责。程律师认真仔细阅读分析了相关证据资料,认为由于患者尸检死因系术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至左右肺动脉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即便医院存在过错,可能也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诉讼获赔的希望不大。汤女士仍希望通过诉讼,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争取一下,遂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一、案件事实

201454日,汤某某因右手食指重物砸伤至重庆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手食指末节不全离断术。2、右手食指末指骨粉碎性骨折。急诊行右手食指清创再植术。58日,汤某某上厕所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郑某某等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市某医院赔偿。经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重庆某医院在对汤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存在。

(二)法院认为

被告在患者血压下降时未持续监测的过错,但该过错与汤某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存在,虽原告提出被告存在其它过错,但无相应证据相证明,故原告以被告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汤某某系手食指清创再植术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致左、右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属手术并发症导致其死亡,因该并发症可以预见,但难以防治,故对汤某某死亡这一后果,医患双方均无过错,被告对死亡后果无赔偿义务。但鉴于汤某某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死亡,本院依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由被告补偿原告。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原告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息诉服判。

三、律师观点

程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患者朋友:医疗纠纷案件复杂,不是所有诊断治疗错误就一定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重庆某医院在对汤某某的医疗行为中虽然存在:57日患者出现头晕,血压下降,处理后症状有所缓解,但血压应持续监测,以了解血压是否稳定,是否符合体位性低血压诊断,然而,病史资料中未见有血压监测记录,故医方属血压下降,未持续监测”的过错。但是,由于患者的右手食指不全离断伤和骨折系外伤所致,左下肢深静脉血栓为患者自身疾病,因手指外伤手术致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属罕见病例,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双肺动脉血栓栓塞,属手术并发症,该并发症可以预见,但难以防治,因此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医方的过错行为对患者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发生和脱落无因果关系存在,属有过错,无因果关系。总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被告重庆某医院不用承担本案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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