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工程低压部分施工合同律师意见书
供电工程低压部分施工合同律师意见书
我们根据县法制办提供的某某市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建设点供电工程低压部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4-08-11,共6页)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律师意见: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乙方应当严格审查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是否与该供电工程相适应。
二、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错误。该法律早在15年前就作废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三、签订合同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错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四、签订合同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 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议修改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 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因为结线与接线是两个不同的术语。并且没有规范标准。
五、签订合同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议修改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
六、签订合同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建议修改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七、合同签订依据中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 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及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三个工程验收标准建议安排在合同的第七条中。第七条与第九条合并,同时删掉第九条第1项,并且把标题该为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八、三个工程验收标准是建设部发布的而不是国家颁布的。只是部门规章而不是法律。
九、工程地点建议约定得具体明确一些。
十、第六条工期、付款中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并且2014年11月30日前竣工是否有误?。没有约定工程总价款,建议将“施工完成后”修改为“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预留质量保证金)。
十一、合同第十条“附则”建议修改为“合同效力”将“有效”修改为“生效”,删掉“合同终止”四个字。因为有保修条款约定。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建议修改为“合同”与先前合同名称保持一致。
十二、增加附件条款,列明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验收标准文本、材料清单中的规格、生产厂家、等等。
十三、合同没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保修期及违约金的约定。
本意见仅供参考!
律师签字(盖章):李鹰律师
2015年4月2日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