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代理词

 审判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李鹰律师担任刘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严格按照大竹县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在此之前,为彻底弄清案情和对法律及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多次听取了二位原告本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案情有所了解,现结合起诉书内容、法庭调查内容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诉被告偿还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3年8月29日,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当天原告在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竹海路支行,将人民币2000000元通过转账方式全部交付给了被告。有银行的个人业务凭证为依据。

2、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合法并且有效的,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逾期利息的责任。结合本案,被告徐仕剑向原告刘运中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原告将人民币2000000元通过转账方式全部交付给了被告。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义务,而被告却不按时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从合同到期之日至今,现原告多次催被告返还该借款,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至今没有返还原告的借款。很显然被告是在逃避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被告偿还2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我们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请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鹰律师

                                                                                                   2015年8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