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程某某诉骆某某、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我们这次开庭,通过证据的出示和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我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我们可以看到,本案案情其实非常的简单,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自愿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交付房款,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结合本案,2014年1月7日,被告骆某某代理原告程某某同被告阳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阳某某位于某某县某某镇街道中路56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证号为:竹权村字第000010xx号和000010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x国用(九五)字第013xx号。该合同的签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至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不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致使早应完成的买房行为后续手续至今不能办理。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骆某某要求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几次更换其手机号码,导致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又多次联系被告阳某某,被告阳某某每次均予以否认此事。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物权权利。二位被告的上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阳某某协助原告程某某将某某县某某镇街道中路56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程某某名下于法有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过户诉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提请某某县人民法院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合同法严肃性的宗旨,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被告骆某某应当返还原告程某某的剩余购房款12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

原告于2014年1月2日下午在自己的楼下将现金2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元)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定金(将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原告又于同年1月5日上午在某某县农业银行取出现金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当天上午原告又在某某县工商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转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原告又于同年1月26日上午在某某县城将现金1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元)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总共交给骆某某人民币共计28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根据合同约定的某某镇街道中路56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总房款为159000元整。因此被告骆某某应当退还给原告程某某剩余房款12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维护合同严肃性和稳定性,鼓励交易,稳定社会。双方订立合法合同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二位被告很明显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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