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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黄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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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文登市,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

被告:顾某,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6.1万元及已产生利息5.7685万元,并支付以36.1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从事房产中介的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年利率36%。2019年10月8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本金31万元。此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原告起诉,被告尚欠付原告本金36.1万元。原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顾某未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从事房产交易的同行。自2017年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周转,双方约定年利率36%,并以微信方式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时间等相关内容。2019年10月8日,双方微信对账,被告确认尚欠付原告借款本金31万元,其中28万元从10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3万元从10月8日开始计息,此前利息均已还清。此后,被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于2019年11月15日连本带息归还原告15.45万元;2019年12月11日,原告以刷信用卡套现方式出借给被告4.97万元,被告承诺该套现手续费由其承担,于2019年12月28日连本带息归还原告5.09万元。2020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于2020年7月30日归还4万元,双方未计算利息。2020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020年2月13日借款10万元,于2020年4月18日归还15万元。2020年5月9日借款5万元,9月9日借款5.6万元。于2020年10月8日归还1万元,于2020年10月26日归还2.5万元,余款未还,原告索要无果,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庭审中,原告自愿将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6%降至同期LPR4倍即年息15.4%计算被告应给付利息,即被告2019年10月8日对账确认的本金31万元的利息共计5.7685万元。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共借用的23.6万元,扣减被告已经归还的18.5万元,尚欠5.1万元,均不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从双方微信记录和银行卡流水可以看出,原告多次将款项出借给被告用于房产销售周转,前期被告亦按照其承诺还本付息,双方于2019年10月8日对账确认被告尚欠付原告本金31万元,承诺自2020年10月1日和10月8日分别以28万元和3万元为本金,按年息36%计息,原告自愿降低利息至同期LPR4倍即年息15.4%主张利息5.7685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此后,被告又多次短期向原告拆借资金本按承诺还本付息,双方已经结清无争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共向原告拆借资金23.6万元,扣减被告已经归还的18.5万元,被告尚欠付原告本金5.1万元,且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本院予以照准。

被告顾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应诉、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缺席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36.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6.1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双方于2019年10月8日对账确认的尚欠付本金31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已产生的利息5.7685万元。

案件受理费3870元,财产保全费2667元,由被告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某

书记员  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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