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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作者:戴高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7 浏览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受被告人的委托,由我担任该起案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张唐响,刚刚20岁出头,本应是风华正茂的年龄,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张唐响在这起案件中,始终是因另案处理的卞兵兵诱导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情,查明事实,对张唐响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唐响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张唐响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张唐响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张唐响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全部罪行,构成自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从本案整体上分析以及对比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卞兵兵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张唐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下面辩护人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卷宗当中的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意、预谋、准备、实施、既遂后等多个阶段的角度。通过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表现就他们主从关系的判断以及划分作如下几点详细分析:

 (一)被告人张唐响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

 综观这起抢劫案件,全是由另案处理被告人卞兵兵直接起意并策划和组织实施的。

  (二)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也就是组织、策化、指挥等都是由另案处理被告人卞兵兵确定和安排的,张唐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张唐响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自作主张的想法和做法。选择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目标,被告人张唐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张唐响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其威胁的程度明显低于另案处理被告人卞兵兵。

 整个犯罪过程中,张唐响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并进行暴力威胁,一直做些辅助性工作,所有这些,说明了被告人张唐响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险性不大。

  综上所述,从被告人张唐响在整个犯罪的全过程中的行为上分析,张唐响既不是整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对被害人基本未采取直接的暴力手段,即在共同抢劫行为中所起作用是较小的,非共同犯罪中的积极实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张唐响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一步讲,即使对张唐响和卞兵兵不做主从犯区分,但依据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建议法庭考虑此节,在量刑上从轻对张唐响进行处罚。

  三、抢劫数额问题。本案受害人物质损失,很小。

    四、张唐响参与的该起案件,被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轻微的,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亦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法庭能考虑到抢劫罪量刑的立法本意,对其予以宽大处理为盼。   

 五、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张唐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       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庭审中被告人张唐响以及其家属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表示愿意交纳罚金。

 七、被告人张唐响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现在这个局面,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沉重代价,请法庭念在张唐响的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唐响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张唐响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缓刑适用条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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