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婚姻千篇一律,不幸的婚姻各有其不幸。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一种令人羞耻的事而是一种从不幸婚姻中的解脱。本案中的夫妻双方感情早已破裂,现男方起诉至法院离婚并且要求女方承担所谓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下面我们来看看朱群群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避免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案由  离婚诉讼

原告  邵某某,男,汉族。

被告  丁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群群,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于1991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1992年10月19日,生育一女。2008年9月10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份,但事后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4日,丁某某曾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与邵某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13年9月11日,丁某某第二次提出离婚,因邵某某在诉讼期间要求丁某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中的40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邵某某在2004年向张某某借款60万元,判决:邵某某归还张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丁某某因担心法院判决其分担债务,撤回了起诉。本案中邵某某作为原告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准予邵某某和丁某某离婚,另外要求法院判决丁某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40万元。

 

【判决结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承担40万元的共同债务,但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40万元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

一、准许邵某某与丁某某离婚。

二、驳回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朱群群律师认为:

1、本案难点及关键点在于:2012台温商初字第XX号判决书确认的邵某某欠张某某的6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丁某某进行分担。

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系向案外人张某某所借,借款时间发生在2004年7月6日,借款用途是与被告丁某某在共同经营温岭市某橡胶厂时,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因此向张某某借款用于该企业的周转、扩大生产等。因此该橡胶厂的经营状况成为本案的关键点,是否经营不善是本案需查明的主要问题。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原告邵某某对其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相反本律师通过对该橡胶厂的调查发现该企业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并没有处于需借款维持经营的境地。且我方当事人对此笔债务完全不知情,债权人甚至从未向我方当事人主张归还此笔债务,因此我方认为不排除原告为了让被告承担债务而与第三人串通故意伪造借款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可能。


【本案结语】

   此段婚姻早已经千疮百孔,不过因为债务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而拖延至今,通过朱群群律师的庭前调查工作及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最终辩护意见得到法官采纳,帮当事人顺利从此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中解脱,避免承担40万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