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货款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沈阳某公司是化工材料的经销企业,被告黑龙江鹤岗某厂因业务需要常年向原告采购化工材料。双方通常的交易方式是: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发出相关货物;同时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将货款支付给原告。该种交易方式致使被告在后期经常存在着支付货款不及时、不足额的现象。2016年的4月份,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往来款询证函”,被告加以确认、尚有2919060元的货款未付。此后双方再无货物往来。如上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表示暂时无法一次性付清,双方又形成了一份《还款协议》,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在《还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及财务章,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919060元在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完毕。但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仍分文未付。原告沈阳某公司无奈之下委托了本律师起诉到了法院。
问题提出
这个案子从证据和法律依据上应该没有问题。但有两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官司打赢了,钱要不回来怎么办?再有,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而实际上由于被告违约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律师费、差旅费等等很多损失,这些损失如何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问题解决
本律师认为,本案必须在起诉当时就申请法院做诉讼保全,而被告的相关财产信息我方并不掌握,只能查封被告的基本账户。被告在原告起诉的时候实际已经是不经营的状态,但其也有些债权没有收回来,其账户是存在着回款的可能性的。事情果然如我方判断,在账户被查封不久,被告方就打来了电话,称要调解,同意按我方诉求付款而求得尽快解封账户。但由于被告提出调解时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最后该案判决结果是全部支持了我方诉求,包括我方提出的逾期付款时间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诉求,这就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告的其它损失。而后,被告积极将案件执行款汇入账户,满足了我方的全部诉求,此案得到了非常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