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涛律师

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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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案例及评析

来源:王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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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旨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案情

        2004年12月11日早晨,65岁的老人郭某在清华大学校园内由西向东行走时,恰逢学生梅某骑自行车由南向西拐弯,与郭某相撞。后郭某被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医生建议回家静卧修养,等待骨折处生长愈合。

       辩论

       郭某诉称:自己被撞骨折,要求梅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余元。其声称自己在生病期间,骨折处需慢慢愈合,不能活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次老伴在家全程陪护,老伴是学校食堂的工作人员,因为陪护不能工作。同时还找了郭某江西老家的姐姐来帮忙照顾了2个多月。姐姐是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原告在家静养期间还请了1个保姆做家务和照料行动不便的自己。基于此,原告主张护理费包括老伴的误工工资、小保姆的工资以及其给姐姐的酬劳,合计5000余元。

       梅某辩称:郭某的护理人员过多,超出了合理范围,按照郭某的伤势只需1名护理人员,因此应当按照郭某老伴的误工工资赔偿护理费。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郭某的老伴、姐姐、保姆都参与了护理,但因为没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明确意见,所以原告不能主张3个护理人员。按照郭某的病情,只需1名护理人员,因此应根据其老伴的工资收入损失确定护理费。

       因身体受到侵害,郭某有权起诉请求梅某赔偿财产损失。郭某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梅某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1、2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的争议点是郭某治疗期间的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是1人,是否有必要多请,应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判断,上述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法院可以参照确定2人或以上的护理人数。所谓原则是1人,就是法院一般按照1个人计算护理费,即使在实际上可能有很多人参与了护理,但法院在认定护理费时只以1个人为准。因此,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郭某的老伴、姐姐和保姆都参与了护理,但按照郭某的病情,只需1名护理人员。郭某没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不能主张3个护理人员护理。

       其次,在考虑按照3位护理人员中的哪位来计算护理费时,在本案中只有郭某的老伴有固定收入,可参照误工费计算;而其姐姐和保姆只能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因此,根据郭某老伴的工资收入损失确定护理费对郭某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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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海涛
  • 执业律所: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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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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