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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的房屋能否请求办理过户手续?

作者:姜俊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0 浏览量:0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夏某于2015年房回迁房屋买卖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夏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将房屋交付给汪某某,汪某某于当日向夏某某交清房款,并约定夏某应于回迁房在产权证下发之后立即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汪某某名下。后案涉房屋于2020年12月初产证下,被告不但没能按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汪某某,而且还把该房屋设定抵押,并进行贷款,意图毁约。原告汪某某后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求被告夏某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交付了房屋给原告居住,但被告在产证下发后违反了应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相关过户义务,且还将房屋为自己的贷款设定抵押,被告的行为构成恶意违约,现案涉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转移条件,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转移过户至原告名下。对方涉案房屋现由被告用作与安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贷款抵押,因该贷款抵押后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房屋已在先交付由原告占有、使用、居住,基于该占有、使用、居住的优先权,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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