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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债务义气作担保 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陈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7 浏览量:0

 案情摘要:

    王某与李某于2005年左右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李某自2008年5月27日至2009年2月18日间,借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陆续共向王某借款人民币合计一百万元2009年8月以后李某已归还部分借款人民币共计90565.43元,尚欠借款合计人民币909434.57元

2009年8月23日,李某重新书写一张909434.57元的借条给王某(以前的全部借条已交还给李某)。同时,在被告李文浩书写借条当日,陈某为李某所欠王某的909434.57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借条担保人落款处签名确认。之后,李某又陆续返还借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余经王某多次催讨未予归还

2010年7月,王某委托陈律师起诉李某和陈某作为共同被告偿还上述债务,陈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2010年8月 1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后两被告均未上诉,后判决得到法院的执行。

 

律师提示:

朋友之间讲义气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也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签字切莫随意,因为任何一个签字都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保证人或者担保人之类身份的签字。本案中,被告陈某就是在保证人处签字,因此在法律上就要承担一个连带清偿责任。陈律师特别提示所有的朋友,在你签字的时候务必考虑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

陈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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