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波律师

王海波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继承,建筑工程,公司企业,涉外纠纷,损害赔偿

130-1307-572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拖欠合同货款诉讼解决

来源:王海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9
人浏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份,委托人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签订《亳州中药科技学校(亳州技师学院)校园一卡通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亳州中药科技学校校园一卡通供货、安装、调试等工作由申请人完成;项目总价款为人民币497410元;合同签订地为亳州市,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支付472539.5元款项,尚欠24870.5元质保金未支付。2018年10月份,被申请人因上述项目需要,增补采购119400元“新食堂一卡通”设备。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按照增补采购约定,全面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增补货物的交货、安装义务后,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货款,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二、办案经过:


  2019年12月20日接受原告的委托,作为该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通过整理证据材料发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要求严格认真组织施工,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增补货物的交货、安装义务后,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货款,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三、案件结果:


  2020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方支付货款,申请方申请撤诉。


四、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以上内容由王海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海波律师咨询。
王海波律师
王海波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3239 万人好评:7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合肥市政务区华润大厦A座26楼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130-1307-5727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海波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33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0-1307-5727
  • 地  址:
    合肥市政务区华润大厦A座26楼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