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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把已分配的安置房作为商品房又卖给第三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6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宋先生起诉称:2000年我所居住的村子,因为拆迁,我所拥有的八间民房全部都要拆掉。2000年6月中旬,开发商作为甲方,我作为乙方,我们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相关单位补偿我某开发商开发的X小区B座1803室回迁安置房一套,面积105平米,总价款为71400元,另有补偿款3万元。协议签订后,本市拆迁办公室在协议书上盖章,作为见证机关。2002年1月,开发商又把1803室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和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请继续履行与我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开发商辩称:我公司已和张某履行了所有手续,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法院驳回。

  被告张某辩称:我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1803室已经安置给了宋先生,并且我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2万元和相关税费,所以请求法院维护我的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和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803室房屋归张某所有,开发商赔偿宋先生损失52万元,驳回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1803室房屋归宋先生所有,开发商继续履行与宋先生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四、律师点评

  安置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本案认为:宋先生在和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当尽可能在协议中约定以调换所有权形式取得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且该安置房应约定为“位置具体、用途特定”,才能优先取得该房屋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再看本案,开发商作为甲方、宋先生作作为乙方、本市拆迁办公室作为见证机关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议书,约定把面积为105平方米的X小区1803室安置给宋先生,因此可以看出,协议关于回迁安置房屋的位置及用途均是明确、特定的。所以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与宋先生的协议书是正确的。

  对于张某买受1803室房屋也是由于开发商故意隐瞒才造成的,所以对于张某的损失,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开发商赔偿。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张某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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