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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违约金怎么算?能要20%违约金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1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北里134房屋1套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定金20万元,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后因房价上涨,被告不愿再履行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10月2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20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40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损失50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损失1100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董阳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2015年10月30日申请提前偿还借款,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被告实际上在2015年11月18日就已办理完毕解押手续。原告购房是因子女上学问题,其通过其他途经解决后故意找理由,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缴纳税费,但被告不愿以虚假合同价格纳税。因此,解除双方合同是原告的原因导致。故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同其他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经纪公司述称,第三人对原告的请求不发表任何意见。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第三人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拟贷款人民币120万元,双方约定原告以自行交接的方式交税,在过户前三日支付房款15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的可以房屋成交价格的20%向守约方索赔。2015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网签合同,原告称被告因房价上涨不配合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被告对此不予认定,并称在签订网签合同后没有接到办理公积金贷款面签的通知。原告提供了录音,录音表明被告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原告称该录音的时间已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被告已构成违约。第三人表示在签订网签合同后,曾多次通知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公积金贷款面签,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


  五、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解除原告陈磊与被告董阳于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解除原告陈磊与被告董阳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3)、被告董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陈磊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被告董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磊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5)、驳回原告陈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及其第三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在签订网签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定金并支付了居间费用。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贷款面签手续,双方对于解除合同事宜均同意解除所签订的多份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对此并不认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曾有过违约的意图,因此认定其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可以予以支持。后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事项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所提出的房屋增值损失及其居间服务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要求的违约金数额应根据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他交易情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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