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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5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朝阳农行诉称:朝阳农行是朝阳区84号院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张江租赁了该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约定租期,北京市朝阳区农行有权随时解除。现在我们需要将该房屋收回,通知已经发出了,张江等人依旧不腾退房屋,现李一鸣、李阳、李乐、王明春、王蒙在朝阳区84号院实际居住。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的不定期租赁合同;2.要求张江给付朝阳农行未交付的房租,按每月60元标准计算,还有没有到腾退房屋时间没有交的水费和电费都一并交齐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江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一鸣、李阳、李乐辩称:我们的户籍在此,我们没有其他地方居住,我们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三、审理查明

查明,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北京市朝阳区农行。张江是该行的退休职工,以承租的方式在此居住,每月租金、水费、电费等都是从张江的工资中扣除,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20156月前的房租、水费及电费,张江已全部付清。20157月以后的房租、水费及电费尚未给付。李一鸣等人在此居住。朝阳农行与李一鸣等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解除朝阳农行与张江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2、张江、李一鸣等人将涉诉房屋腾退给朝阳农行;

3、张江必须交付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时的房租、水费、电费,标准按照实际规定的进行缴纳。

 

五、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朝阳农行与张江之间的租赁关系中,实际约定了房租及水费、电费等缴纳情况,形成事实租赁合同。但由于租赁期限已经超过六个月,且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北京市朝阳区农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现李一鸣、李阳、李乐在涉诉房屋居住,但朝阳农行与几人之间均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故李一鸣、李阳、李乐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张江等人应当将房屋腾退给朝阳农行。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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