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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了限价商品房的所有权是否要降低再次购买限价商品房的标准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5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成玉诉称:我与刘叶约定将北京西城区X号房屋卖给我。后来,被告与原告和刘叶发生了诉讼纠纷,但是后来和解了,被告张丽获得房屋的一半产权。最近我发现了在这,被告张丽已经申请并购买限价商品房,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我认为在北京市西城区的X号房屋的调解中,张丽就有了该X号房屋的一半的产权。被告张丽一直隐瞒其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而且其名下房产未转让或赠与他人,也没有申请降低购买限价房标准。这违反了购买限价房的规定,故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市西城区X号房屋为原告刘成玉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张丽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丽辩称:首先我是与北京市海淀区的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保障书,与原告无关。其次,在时间方面,我购买北京市海淀区的X号房屋的时候,名下并没有房产,所以就没有必要退出原住房和降低购买标准。

 

三、审理查明

被告张丽购买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的时候,其自己及家人名下没有房产,后来又经有关部门的核查,张丽申请时和配售时均符合政策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的X号房屋为原被告共有,各占一半产权,这一调解是在购买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之后才有的。

 

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刘成玉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依据调解,各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一半。原告以被告违反了获得限价商品房的条件进行起诉,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被告申请和配售限价商品房时均符合规定。被告获得限价商品房配售不能作为其丧失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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