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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能否适用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8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静诉称,原告位于西城区2号的房屋拆迁,因拆迁获得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号院3号楼102室房屋的两个限房资格。原告的女儿请原告去购买。被告的朋友与女人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无偿获得两限房指标,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得到原告的准许2009年9月签订该两限房预售合同时,原告随女儿去签约处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并不符合购买该房屋的条件,仍然出资购买并使用。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和配合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证。原告对此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退还房屋。现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北京市昌平区2号院3号楼102室房屋的口头转让协议无效;2、合同无效后,判令被告立即将北京市昌平区2号院3号楼102室房屋腾退给原告;3、合同无效后,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占用费十一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    被告辩称

被告石雷辩称,原告曾起诉被告,当时原告当庭承认该购房指标是其自愿转让。原告参与了被告购买房屋的全部过程并给予了配合。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协议,该事实也经过了法院的判决。双方之间的协议真实有效,因该继续履行该协议。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有双方的口头协议,并支付了其他的相关费用,被告入住房屋合情合理。


三、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被告实际支付了上述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至今。现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原件均在被告处。另查明,购房款是被告的爱人向房地产公司直接刷卡支付的。原、被告双方均称达成过口头协议,原告主张协议是无偿将购房指标及房屋转让给被告,被告主张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转让费。该房屋的房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原告,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已取得契税专用税收缴款书。

 

四、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八个月内向原告返还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号院3号楼102室房屋。

 

五、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协议的内容和性质。对此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对于购房款的问题,是被告的爱人通过刷卡的方式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的;房屋由被告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房屋购买时的票据、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票据都在被告处保存;根据以上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可以认定为借名买房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协议为被告借用原告的名义出资购买该房屋。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其购买对象具有专属性,借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相关合同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请求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该房屋房款的返还时间,因双方之间的出资问题还未解决清楚,可以考虑相关案情确定为七个月左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这一问题,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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