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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分割纠纷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4 浏览量:0


  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拆迁安置房屋分割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韩婷与马康原系夫妻关系,1984816日登记结婚,198674日生育一女马贞,201232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海淀区204号系马康婚前承租的公房;其与韩婷婚后一直在此房屋居住;该房有正式户口3人,分别为韩婷、马康和马贞。200212日,马康与通达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约定补偿马康在危改区范围内204号房屋80000元,奖励搬家费5000元;安置马康危改1205房屋一套。200314日,马康与通达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工程回购住宅预售合同约定,马康原购买1205房屋,马康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70000元。该房屋现登记在马康名下,由马康居住。

另查,海淀区204号房屋原有自建房屋一间,系,马瑞自建,拆迁时就该自建房屋补偿了50000元,马康购买1205房屋实际补交的差价款为40000元。

韩婷、马贞不认可马康之父马瑞曾与双方一起居住,马瑞户口拆迁时也不再涉案房屋内,马瑞不是被安置人;不认可曾放弃一套两居室以换取80000元房屋补偿款;不认可马瑞自建房获得50000元补偿款包含在回购1205房屋的购房款内,购房时虽然只补交了差价款40000元,但韩婷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换给了马瑞50000元,因此实际补交了不止40000元。另外马贞表示其在200216岁之际已经开始带薪实习,实习工资归其母韩婷,对购买涉案房屋也有贡献。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值110万元,对该房屋不申请市场价格评估。

法院向拆迁单位调查后未能找到涉案房屋回迁安置档案材料。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安置门口为三人,马康、韩婷、马贞,没有异议,结合该房屋在婚前属于马康的承租公房,因此该房屋归马康所有。韩婷主张自建房已经还给了马瑞,但没有相关证据;马贞称自己对涉案房屋也有贡献,没有相关证据。但安置该房时考虑了家人的因素,所以应当对韩婷、马贞进行适当补偿。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韩婷、马贞认为她们是被拆迁人,也是购房人,对房屋有居住使用权和共同财产权,请求法院改判房屋归韩婷所有,由韩婷给付马康折价款;马康认为购房时马贞属于未成年,没收入,因此涉案房屋没有马贞的份额。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涉案房屋归马康所有。

2、马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韩婷房屋折价款540000元。

3、马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马贞房屋折价款10000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涉案房屋系马康婚前承租的公房拆迁而来马康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该户口有3人,分别为韩婷、马康、马贞马康所提供的危房改造会签安置协议中应安置人口一项未载明安置人口人数及姓名,提供的危房改造工程回购住宅预售合同也未明确具体安置人,双方在庭审中认可安置人口为马康、韩婷、马贞3人。考虑到该房屋系马康婚前承租的公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时应当考虑该因素。

对于1205房屋购房款来源及差价计算方式,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载明房价款计算方式,回购房屋总价款17000元,一层优惠2%,二层2%;自建房50000元,因此房款最终价格为40000元。韩婷主张该自建房款50000元已经还给了马瑞,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马贞主张其带薪实习对购买1205房屋有工资上的贡献,缺乏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1205房屋系马康和韩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二人共同居住使用的海淀区204号拆迁货币补偿出资购买,马贞作为被安置人也享有相应的搬家奖励并添作了购房款,故韩婷、马贞对购买1205房屋均有一定的贡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最终归马康所有,由马康给付韩婷、马贞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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