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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不可写多人名引发的房产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1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201号房屋系段峰1992年分得的其单位福利住房,并于同年交纳相应购房款。段峰之妻韩晓于1994年日死亡。段峰于2001年死亡。段橙、段清系段峰与韩晓之子女。

2013年812日,二人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1.二人同意购买该福利房二居室一套。2.二人同意平均支付购房款金额。3.委托段橙负责收取房款交付售房单位及办理有关房屋一切手续。

该购房协议中的福利房系1201号房屋。对于该协议第一项中提到的同意购买的含义,段橙认为是由两个子女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段绿认为是共同购买,购买后将产权落在其自身名下。后该协议未能履行,关于未履行原因,段橙认为是段清拒绝履行。段清认为是段橙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手续且未反馈办理情况,现段绿表示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履行。

关于1201号房屋的情况,原产权单位于201473日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载明:我厂职工段峰,于1992年按照当时分房方案以15000元分得住房一套。1201号房屋产权为本单位,职工只有居住权,按照国家房改房的规定,现在要为职工办理房产证,由于段峰已经去世,所以通知段峰家人在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后,确认继承人,然后办理房产证。

另查,该单位只负责协助办理产权证,不负责确认继承人,并且房屋只能落在一个继承人名下。

 

二、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二人签订的购房协议是一个共同购房的意向,但是尚未具体履行,根本该单位只能将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规定,那么该协议的内容无法实际履行。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对于法庭调查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是不服该判决结果,故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段橙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因为1201号房屋系段峰单位的福利分房,具有政策性质,段峰只享有1201号房屋的使用权。段峰夫妇死亡后,房屋政策发生变化,其子女虽协商自愿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由两个子女共同购买、平均出资,但该协议只是对涉诉房屋共同购买的一个意向体现,表示两人将按照该协议履行,并未对具体履行情况进行明确约定,且现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约定内容存在意见分歧。

另外,鉴于涉诉房屋属单位自管公房的特殊性质,在双方不能协商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所有权单位确定权利受益人,且据房屋所有权单位了解,房改房政策不允许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多人名下的现实状况,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不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法院基于上述情况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之处。

段清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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