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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财产案件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3 浏览量:0

 

  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分割共有财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法院情

1、原告观点:2013年4月,原告李想五人诉称,其与李穹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李宝能去世前留有位于本市140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后,其经法院调解确认该房屋兄弟六人共有,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该房屋一直由李穹使用,现在由于经济问题,现五人请求分割上述房屋,房屋归李穹所有,李穹支付其相应的折价款。

2、被告观点:李穹辩称,其为听力残疾人,身体也不好,无钱无住所,故其自1988年开始和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爱人和孩子也都居住在房屋中,户口也在涉案房屋中。父母去世后,其兄弟姐妹六人共有该房屋。房屋是三居室,其一家三口居住在其中一间卧室,另外两间卧室由李泉和李铛锁着。因为现在自己情况困难,不同意分割房屋。另外干休所也出过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军产房无法上市交易。

 

二、法院审理

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宝能。涉案房屋属于军产房性质,属于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干休所出具《证明》,涉案房屋为1999年房改成本价出售的军产住房,目前部队对此类住房交易尚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李宝能系本案原、被告之父,于2005年7月2日逝世,其后,李想五人与李穹因涉案房屋继承问题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以调解书确认李想五人与李穹各自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经询,房屋为三居室,其中一间卧室由李穹使用,另外两间卧室由李泉、李铛加上了门锁。李穹系听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

在原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目前没有能力将房屋确认归己方所有,并支付其他人房屋折价款。

就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在二审过程中,李想五人主张涉案房屋的价值约380万元,故请求改判李穹支付五上诉人每人62万元。李穹主张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约60万左右。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李想五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涉案房屋经当事人调解确认,李想五人与李穹各自享有六分之一份额。李想五人现提出实物分割要求,要求该房屋归李穹所有,李穹支付李想五人相应的折价款。李穹表示现没有能力支付李想五人折价款,同时李想五人亦均表示没有能力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支付其他人折价款,故基于目前李想五人与李穹的实际条件,该房屋属于无法进行实物分割的状态,因此李想五人现要求实体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从另一方面,由于涉案房屋属军产房,在配套规定尚未出台之前,该房屋属于无法进行实物分割的状态,法院希望当事人从亲情角度出发,互谅互让解决房屋的使用问题,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如此判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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