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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亲去世遗产房屋母亲与子女继承分割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7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林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D号房屋(以下简称D号房屋)归我所有,给四被告房屋折价款,我名下存款予以继承分割。

事实和理由:张某鹏与我是夫妻关系,我们共育有四个子女,即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浩、张某英。2000年,张某鹏取得D号房屋的产权证。2019年9月25日,张某鹏去世。D号房屋是我与张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D号房屋的一半为张某鹏的遗产。诉争房屋估价430万。我要求由我继承、所有D号房屋,我给其他被继承人折价款,每人43万元,同意我名下存款予以继承分割。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浩辩称:同意林某慧的请求。

张某英辩称:不同意给我折价,我要房屋份额。

张某杰辩称:不能只继承房屋的份额,还要求继承存款,我父亲的死亡补偿金也要求分,X号房屋的拆迁款有我的权利,要一块解决。

张某文辩称:同意林某慧的请求。

 

法院查明

林某慧、张某鹏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

2000年,D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鹏名下。

2019年9月25日,张某鹏去世。

庭审中,林某慧、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均认可D号房屋估价430万元。

张某杰主张分割张某鹏遗留的存款;林某慧同意进行分割。林某慧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林某慧银行账号内有存款890950.73元、114.17元。

张某杰主张分割X号房屋拆迁款;张某浩称X号房屋的拆迁款为21万多元,在林某慧的存款中。张某英提交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显示2000年7月27日,北京W公司(甲方)需要拆迁林某慧在拆迁范围内X号居住的房屋,甲方支付林某慧补偿款、搬家奖励、补助费共计205882元。

张某杰主张分割张某鹏的死亡补偿金;张某浩、张某文称死亡补偿金还没有批下来,可以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D号房屋由原告林某慧继承、所有。

二、原告林某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房屋折价补偿每人43万元。

三、原告林某慧名下存款891064.9元由原告林某慧继承、所有;原告林某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存款折价每人89106.49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如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外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及林某慧名下存款系张某鹏、林某慧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系张某鹏的遗产,张某鹏去世前未立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即由法定继承人林某慧、张某文、张某浩、张某英及张某杰继承。

因林某慧对涉案房屋所占份额较多,故涉案房屋由林某慧继承所有为宜。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估价430万元,故由林某慧向其他继承人每人支付折价补偿43万元。关于林某慧名下存款,亦按上述比例分配。关于张某杰所述X号房屋的拆迁款,因已在林某慧名下的存款内,已进行了分割。关于张某杰主张其对拆迁款有权利,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未显示有相关内容,张某杰就其主张也没有提交证据;故张某杰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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