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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老人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房屋购买时有贡献要求多分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3 浏览量:0

原告诉称

赵某杰诉称:赵某杰、赵某鑫、赵某峰、赵某君系赵某力、文某洁夫妇的子女。赵某力于2001年9月死亡,文某洁于2018年3月死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系赵某力、文某洁夫妇遗留的房产。

购买该房屋时,赵某杰在国外工作,并将自己的收入交给父母保管,父母在购房时使用了赵某杰8000元积蓄,父母生前曾多次表示将涉诉房屋留给赵某杰,三被告也未对此提出异议。现赵某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涉诉房屋由赵某杰继承,赵某杰支付给赵某峰、赵某君每人25万元。

 

被告辩称

赵某鑫辩称:涉诉房屋是赵某力在1992年购买的房改房,赵某力先后给付了14252.56元购房款。赵某力、文某洁夫妇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处分该房屋。赵某杰常年在国外工作,三被告在父母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于父母所留涉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平均分割。

赵某峰、赵某君辩称:父母生前三被告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父母从未留有口头遗嘱分配涉诉房屋,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平均分割。

 

法院查明

赵某力、文某洁夫妇育有赵某鑫、赵某峰、赵某君、赵某杰四名子女。赵某力于2001年9月死亡,文某洁于2018年3月死亡。

赵某力生前曾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优惠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了涉诉房屋,购房款及各项费用共计14252.56元。1993年赵某力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所有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杰主张:父母在购买涉诉房屋时使用了赵某杰8000元积蓄。三被告表示:赵某力生前确曾提及购房时曾使用了赵某杰8000元钱。对于8000元款项的性质,原、被告各方表示,父母生前并未提及。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杰表示:父母生前曾多次表示,将涉诉房屋留给赵某杰,但赵某杰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三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某力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杰、被告赵某鑫、赵某峰、赵某君各自继承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赵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诉房屋为赵某力、文某洁夫妇生前购买,属于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关于购房时曾使用赵某杰8000元款项一事,由于赵某力、文某洁夫妇并未与赵某杰约定上述款项的具体性质,此项事实不能作为认定赵某杰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依据。

赵某力、文某洁夫妇死亡后,涉诉房屋应作为夫妇二人的遗产进行继承。赵某杰主张赵某力、文某洁夫妇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将涉诉房屋留给赵某杰,但其未能就此举证,法院无法采信。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某力、文某洁夫妇生前留有遗嘱处分了涉诉房屋,该房屋应由夫妇二人的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各方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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