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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因结婚享有安置政策的,离婚后权利跟着消灭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量:0

一、原告诉称。

原被告系B市1号院拆迁的被安置人,李四与王五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赵一、一子赵二。

赵一与原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3日生育一女王小,2017年6月29日协议离婚。

赵二与赵五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赵三。

2012年,原房屋因用地项目被拆迁,王五代表全家与X乡政府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协议。根据上述协议,被安置人员为6人,被安置了二套三居室、二套二居室。

2013年,王小出生,根据拆迁政策又安置一套一居室。原告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利益,故起诉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位于B市101室一居室的居住使用权及相关权益归原告享有。

二、被告辩称。

七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合法拥有原有农民房屋是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前提条件,原告作为非当地农业户籍的被安置人口,未参与过案涉被腾退房屋建设或翻建、未长期居住使用过被腾退房屋,不具有对案涉被腾退房屋合法拥有的前提条件。涉案腾退项目政策是依据B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确定的。按照上述文件不同于国家建设征地和市区的住房改造,其拆迁补偿办法是各乡镇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自主决定的。涉案房屋的取得是依据X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办法规定的。按照北京市的文件在农民的原有房屋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40-50平方米。

第二,涉案被腾退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王五,原被腾退的房屋被腾退人是王五,房屋是王五夫妇建设并实际居住,所有拆迁所获得安置房屋全部是王五购买,作为原房屋的对价按照腾房政策全部安置房屋也应该由王五所有,安置房屋是腾退人房屋的实物补偿,所以原宅基地的补偿与本案的原告无关。

第三,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口有特殊性,与王五及其他被安置人有区别,原告仅仅是因为与赵一夫妻的情况才被列为安置人口,但原告与赵一已经于2017年6月29日离婚。原告基于当时赵一配偶的身份取得45平方米的购房指标,但其并不当然取得被安置房屋的权利。原告要求取得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腾退政策。

第四,腾退被安置人每人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仅仅是针对被腾退人的人口数而给予的购房指标,目的在于保护被腾退人家庭人口的居住条件,不是给每个被安置人4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李四与王五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个子女,分别是长女赵一、长子赵二,无其他养子女继子女。

赵一与原告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女王小,二人于2017年6月29日协议离婚。

赵二与赵五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子赵三。

位于原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登记者为王五。

2011年11月10日,王五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办公室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书》,确认实际腾退人口为7人,分别是:产权人王五、王五之夫、之女赵一、之子赵二、之孙赵三、之女赵六、之儿媳赵五。腾退办公室按人均45平方米对王五安置现房后另安置期房四套,其中两居室两套、三居室两套。

后,因王五之外孙女王小的出生,2014年10月10日,腾退办公室与王五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附件》,增加应安置面积45平方米,将安置房屋调整为楼房五套,其中一居室一套、二居室两套、三居室两套。回迁计算房价时,应安置人口调整为八人。

2017年6月29日,原告与赵一通过B市民政局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婚生女王小归赵一抚养。

庭审中,原告、赵一均陈述自结婚之后没有对原有房屋进行过翻建、新建、装修的建设行为。

另,原被告双方一致表示五套安置房屋现均已经实际交付,但均未办理产权证。其中,原告主张要求享有的位于B市101室建筑面积为55.4平方米,现处于装修状态。

经法院释明,原告表示在本案中坚持主张房屋的使用权,不要求任何货币补偿。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要求享有的位于B市101室房屋的使用权及其他权益是基于原房屋腾退安置事实,而原房屋的宅基地集体土地登记者为王五,实际腾退被安置人亦为包括原告在内的8人。按照腾退安置协议,被腾退人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此标准分得的五套安置房屋亦应为全体被腾退人共享。

结合调查的事实,现五套安置房屋尚未在被安置人之间进行过分配,原告没有对原房屋进行过任何翻建、新建、装修等建房行为,没有对安置房屋进行过出资,诉争房屋的面积亦已超过45平方米,且被安置人口共为八人,安置房屋为五套,根据现有条件并不足以满足每人一套房屋的情况,此外结合王小现由赵一进行抚养并共同居住的实际情况,原告现仅作为安置人口之一而要求由其单独享有诉争房屋居住使用权的主张有违公平原则,亦缺乏充分依据。

根据腾退安置协议,原告作为被安置人有权获得相关安置补偿及奖励费用,但原告坚持在本案中要求确认房屋使用权,故对于原告主张确认B市101室的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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