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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腾退房屋后,退房前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量:0

一、原告诉称。

被告系原告的继祖母,被告于2004年与原告的祖父马一结婚,婚后原告祖父一直与被告在原告所有的1号房屋内生活,该房屋系原告于2002年在其祖父马一处购得,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系原告的合法财产。

201751日,原告祖父马一去世,因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对被告也没有赡养义务,所以被告应由其子女为其提供住处以尽赡养义务,且原告至今一直与父母同住,生活多有不便,因此原告已多次向被告提出腾房,但均被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出1号房屋将其返还给原告;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李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马一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存疑,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被告与马一结婚已经14年,马一瘫痪后也一直由被告照顾,原告没有尽到看管照顾马一的义务。马一去世第四天就要求被告搬出,被告从心里上无法接受。

被告并非恶意无理由不搬出房屋,被告年龄大了没有固定住处,无法搬出。

三、本院查明。

马一系原告张三之祖父。

马一于200387日与李四再婚,婚后无子女。

马一于201751日死亡。1号房屋原系马一所有的房产,20021011日,马一与张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一将上述302号房屋出售给张三,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302号房屋于20021025日登记到张三名下,但该房屋仍由马一居住使用。马一死亡后,李四继续居住于302号房屋。现张三诉至本院要求李四搬离,李四认为马一与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具有真实性,并以无另外居所为由拒绝搬出。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四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21011日马一与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李四撤回了该诉讼。

另,李四与前夫育有三子女,均已成年。

四、裁判结果。

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1号房屋腾空并返还张三。

五、律师点评。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本案中,涉案的302号房屋原系马一个人财产,马一将302号房屋出售给张三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于20021025日即变更为张三。李四与马一2003年再婚时,房屋已经登记在张三名下,马一死亡后,该房屋并非马一所留遗产,李四对于该房屋不享有权利。

对于李四辩称马一与张三之间的买卖不具有真实性的意见,无证据印证,与现有的物权登记相悖,对李四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现张三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李四腾退房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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