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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作者: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量:0

一、原告诉求。

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购买了被告1号房,并支付了36万余元购房款。被告原定于2018年交房,但因2017年3月26日的购房新政下发后,被告被认定属无证违规预售商品房,且被停止网签。由于无法履行原定的购房协议,原、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了退房协议,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将购房款及利息退还原告,故起诉至法院。

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共计382320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L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按照退房协议书约定的金额向原告退还已付款及截至到2017年10月9日的利息,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退房协议书约定的自2017年11月10日起,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一,不是同期贷款利率,我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的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三、本院查明。

2017年10月9日,L公司(甲方)与张三(乙方)签订退房协议书,所退房屋总价715046元,已付房款365046元。退房方案为: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之日《定制开发协议》或《L公司房屋定购协议》即解除。2、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已付房款自付款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的利息共17274元。以上款项合计382320元。3、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办理退款当日,将《定制开发协议》或《L公司房屋定购协议》原件、房款收据原件全部退回至甲方。如乙方延迟退回上述材料,则甲方退还乙方的已付房款及支付利息的时间相应顺延。4、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期限付款,则承担自应退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期间第2条应退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乙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对任何第三方进行透露。6、本协议履行过程产生的纠纷,提交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

张三与L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L公司房屋定购协议》复印件一份,该定购协议载明买受人张三,原总房价943346元,成交总价715046元,定金10万元。

L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6、28日、5月25日为张三出具的金额分别为10万元、114514元、150532元的收据复印件。

四、裁判结果。

1.被告L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三购房款及利息共计382320元。

2.被告L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三及L公司经协商已经解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定购协议。L公司应按照退房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向张三支付退房款及利息,故对于张三要求L公司给付退房款及利息38232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L公司未在退房协议书约定期限内支付退房款及利息,应属违约,故张三要求L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但张三认为双方退房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以调高,而L公司认为按照退房协议书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退房协议书约定的日万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过低还是过高,应否予以调整?对此,我认为,张三与L公司在退房协议中约定的日万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标准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七十,确属过低,且考虑到L公司的违约事实,法院应依法对双方在退房协议书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予以调高,张三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属合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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