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一审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27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xx为甲方,原告xx为乙方。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xxxx号商业房南边三间两层房屋出售给乙方,房款总计现金五十七万元;第三条约定: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一切交接手续,房屋交易税、评估费、交易费等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第四条约定: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付甲方购房定金十五万元,有中间人签字担保,房产证办理之日,乙方付房价款叁拾伍万元给甲方,双方必须在六十日内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剩余七万元由中间人保管,交房之日由中间人一次性给付甲方;第六条约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违背上述条款,违背任何一条均视为违约,违约金十万元。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50000元,双方打有收条。

 

一审法院认为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必须在六十日内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甲方于20133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现原告诉称被告违约,但合同中同时约定房屋交易税、评估费、交易费等其他费用由原告承担,且原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均曾要求尽早过户,故原被告对该合同关于房屋过户的约定没有及时履行均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足以对该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影响,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由被告限期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虽未在六十日内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但由于原告未能及时缴纳税费,庭审中原告称是由于被告未分割土地使用权所致,被告辩称曾多次催促原告一同协商解决,原告一再拖延,现双方均无明显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十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xx办理位于xxxx号商业房南边的三间两层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xx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xx负担2300元。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外,另查明,xx支付xx购房款150000元,下余420000元没有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012715日,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院应予确认。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该合同没有履行其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的责任。为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办理过户及支付房款手续。(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故上诉人xx的部分上诉理由有理,本院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失当,本院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xx市人民法院(2013x初字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xx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xx市人民法院(2013x初字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xx办理位于xxxx号商业房南边的三间两层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

 

三、xxxx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履行,即“双方必须在六十日内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房产证办理之日,xx支付xx房价款叁拾伍万元,剩余的柒万元待交房之日由xx一次性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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