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律师

刘建国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辩护词

来源:刘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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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其母亲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杨某,认为其罪行较轻,可以判处缓刑。经过和法官沟通,并在庭审中依法质证、辩论,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拘役4个月,缓期6个月。)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曹志云的委托,指派刘建国律师担任杨华勇盗窃案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杨结合本次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只是帮助其同伙运输赃物,没有积极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也没有积极谋划,是从犯。金水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认定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量刑时对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认罪态度较好。

杨某在被公安人员盘问时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将正在实施盗窃的丁伟豪抓捕归案。杨华勇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本次庭审中当庭认罪、真诚悔过,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三、杨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虽然是共同犯罪,但杨和其他两名共犯丁伟豪、赵占营事先并不认识,是在丁伟豪为作案寻找运赃车辆时,两人才认识的。作为货运车主,杨参与犯罪具有偶然性,其最初的想法也就是挣运费,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在犯罪,更没想到是共同犯罪。杨华勇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以至于触犯了法律。但杨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其和丁伟豪及赵占营事先不认识,每次作案前没有预谋,参与的程度低,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感化予以改造。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被告人杨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从轻,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杨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本辩护人认为是初犯,法院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杨系从犯,在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贵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杨某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辩护人: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建国

                                                20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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