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女,汉族,##年##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7########,住址济南市历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19###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7##3,住址济南市历下区##########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年#月17日作出的(2016)鲁###2民初###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裁决撤销(2016)鲁###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确认《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买卖合同无效;

2、                         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房改后登记在陈#个人名下,无共有人,------陈#作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陈#作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陈#与被告陈##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朱##主张陈#生前与陈##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涉案房产为陈#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房管局查询的涉案房产档案资料中:陈#名下的房产证及《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内容表明涉案房产虽仅登记在陈#名下,但该房产利用了陈#与其妻子李#的工龄,根据《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的规定,涉案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根据《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规定,涉案房产系###大学对陈#和李#两人的确认,而不是对陈#一人的确认,单位的本意是把涉案房产给予两人的福利。

《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直机关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单位提出售房申请,以厅局为单位按系统上报,并按要求付有关的图、表;省直机关房委会审批各单位售房申请并经产权确认后,组织住房资产评估;------”省直房改购房为政策性购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需由产权单位确认并经省直机关房委会审批确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附表一》显示购房职工陈#及配偶李#,并经##大学申报确认,最终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等主管单位审批,从该资料可以看出,##大学是对陈#和李#两人的确认,单位的本意是给予两人的福利。再根据《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的规定,该涉案的政策性房改房应为陈#与李#共同财产。

(三)陈#与##大学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中买卖房屋所使用了三个依据:鲁政发【1995】81号、鲁财综字【1998】9号、济南市房改字【1996】2号文件内容相一致:涉案房屋为福利性分房,是对夫妻双方的福利性照顾,利用夫妻的工龄,包括已死亡配偶等,但不包括一直单身的。也就是只有借助于配偶一方才可以享受福利性政策。具体分述如下:

1、《鲁财综字[1998]9号》明确规定:必须列为配偶一栏。具体理由为:

《鲁财综字[1998]9号》文件中:《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的规定,该配偶一栏是必须要填写的。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附表一》相印证,证实若一直单身,不具有享受该福利政策。

2、被告提交的鲁财综字【1997】108号文件也明确列为了享受该福利政策的范围,不包括一直单身;且表明一户家庭的,需要夫妻双方的住房资金补偿额相加作为改户家庭的补偿额。具体分述如下:

鲁财综字【1997】108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段(被告划线的部分)第五行“同时考虑到个别单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离异)”购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在给予职工个人发放一次性补贴后,各售房单位可根据本人的经济情况和个人申请再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的内容,可以看出1、该文件所针对的群体范围:是基于夫妻双方,基于另一方的身份关系,具体一定的人身依附性;2、该文件第三条第八段“已去世职工的遗属(仅指配偶),购买现居住的原去世职工单位住房的,由去世职工生前的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住房补贴,从应收的售房款中抵扣。”从该句及该文件的宗旨,可以看出,该文件是针对的曾经有配偶的人员,基于曾经的配偶身份而给予的照顾。3、该文件第二条第四段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相加,作为该户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

综上,可以看出以上的所有文件,若陈#一直单身,根本不具备购买房屋的资格,更不可能享受该优惠,

(四)有司法判例证实,对于房改房,只要在购房档案中,使用了配偶一方的名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贵院审理的(2017)鲁##行初##号案中,所涉及的房屋与该案房屋,在房产档案中,使用了李#的名字,且在(2017)鲁###行初#号案中的房屋档案中,仅体现了李#的名称,工龄一栏为空,该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为陈#与李#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不仅使用了李#的名字,还使用了李#的工龄,从法律意义上讲,若李#不存在,陈#也不可能享受该政策,故根据《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98)司公函018号函和(99)司公民便字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因此,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  此复。”的规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涉案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涉案房产为陈#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陈#单独与陈##签订买卖合同,未经过朱##同意,侵犯了朱##的合法权益,故陈#与陈##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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