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

一位品学兼优,爱好收藏的高材生,在大学期间,因能力突出,获得多项国家、省级奖章。并且前段时间刚刚获取美国某知名大学的入取资格。某日家中突然遭到搜查,原来是因为其收藏的钱币是国家二级文物,而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文物罪提起追究其刑事责任。突然而来的变故,让年轻的陈*的心情立刻坠入深渊,本来美好的前程变的扑朔迷离,家人也跟着着急起来。还好大家很快镇定下来,之后通过多方联系找到了我,我立马组织了我们的刑事辩护团队对该案进行梳理,当晚根据了解的情况拟定了初步的辩护思路,并出具了不构成贩卖文物罪的法律意见。第二天,我们的律师团队一早启程前往江苏*县办案机关,跟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最终经过长达半年的沟通交流,该案终于有了结果;检察院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我们既为案件有了满意的结果而感到高兴,更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其未来可期充满憧憬而感到由衷的祝福!事后,我也跟当事人沟通,不管做任何事情,都需要先了解法律规定!也特别提醒准备去国外的人,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定居,首要的事项就是了解该国家的法律,每个国家的法律是不同的,遵纪守法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关于陈*不构成

                                                                                        倒卖文物罪的法律意见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陈*的委托,担任陈*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本人仔细了解了案件事实,约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律师依据法律发表以下意见,请贵局考虑予以采纳;

一、陈*的行为不构成倒卖文物罪。

所谓倒卖文物罪,是指自然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所谓“倒卖文物”,就是“非法买卖文物”,其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所谓“非法买卖文物”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私自买卖国家文物的行为。因此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违法购买”“转手销售”“从中获利”三个条件。可见,以“非法卖出”为目的“非法买入”是倒卖文物罪规定的“倒卖”的真实含义。本案中,陈*自幼酷爱收藏古钱币,作为古钱币收藏者,其之所以购买涉案古钱币,只是为了丰富自己的收藏,并不是用以出售获利,显然不能将其购买古钱币的行为评价为倒卖。其次,倒卖文物罪中,倒卖的文物必须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 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 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 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合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本案中,“**堂”是腾讯旗下专门经营文物拍卖的文物拍卖机构,是合法的文物流转平台,陈*在“**堂”转让、流通个人合法收藏的文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是合法的行为,不构成倒卖文物罪。

二、陈*是一个文物收藏爱好者,其转让古钱币的行为均是为了更好的收藏。

陈*作为古钱币收藏爱好者,自七岁起就已经开始收藏古钱币曾举办过个人古钱币收藏展,也曾被新闻媒体报道过,其收藏的古钱币价值数百万元,其购买涉案古钱币,然后将其转让的行为仅是为了汰换品质较差的古货币,更好地丰富自己的收藏品,这也符合其作为一个古钱币收藏爱好者正常的收藏行为,如果将其正常的收藏行为评价为转卖以牟取非法利润的行为,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三、陈*品学兼优,请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依法处置。

陈*自幼品学兼优,爱好广泛,一直坚持参与慈善活动,高考更是以优异成绩考入##科技大学,在大学获得各类省级、国家级奖项无数,并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请求公安机关考虑陈*上述的一贯表现,查清事实,依法处置,真正响应习主席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指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践行习主席、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致

**县公安局

附:1.陈*教获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