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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房价上涨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回
作者:徐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1 浏览量:0
曾某与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曾某将房屋(面积91.3㎡,其中曾某60.65㎡、房管所30.65㎡)卖给唐某,由于该房屋的产权属于曾某和房管所共有有,约定曾某保证在房管所可以销售该房产权时,二十天内办理房屋买、卖转移手续,1年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很快,曾某及其妻周某共同委托律师将唐某起诉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房屋产权涉及第三人(房管所)及卖房时其妻子周某不知情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唐某通过朋友要求我为其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相关证据,在法庭上将对方提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一一驳回,并提出关于房屋产权涉及第三人(房管所)的部分约定系附生效条件之约定的观点,法院最终完全采纳我方意见,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对方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