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松律师

朱启松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是法律无情还是人性脆弱

来源:朱启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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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无情还是人性脆弱

­——赡养祖母(现年已89岁)达26年,反遭祖母起诉,案件当事人在二审判决前患上精神分裂症

注: 此文于2011年6月1日在本人新浪博客发表,2011年8月8日领取二审判决后补记,现在律师网群作为案例发表。

近几日,我的心情很沉重,因为我的当事人在二审开庭后几天内,便患了精神分裂症。

我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帮助我的当事人。作为律师,作为她的代理人,我可以帮助她解决法律上的问题,可我无法帮助她解决情感上的问题。我想,无论法官或我,或诸君,面对当事人出现这个状况,除了同情、无奈之外,在法律上我们还能做什么呢。我真不知道是法律无情,还是人性脆弱!

当我听到她患上精神分裂症的消息时,我不敢相信,但又不得不信。我的理性告诉我,任何一个有情感、有良知的人,在面对她的经历时,都无法接受。她患上精神分裂,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

案件回放(一审判决摘录,当事人姓名使用缩写):

案由:债权纠纷(分红款)

本案原告:袁某,女,89

委托代理人:袁丙(原告儿子);孙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被告:袁A,女,35岁,系原告孙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胡某,安宁市某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说明:本人为袁A二审代理人,委托日期 201141(题外音:这个日子真有意思,是西方的愚人节)

原告袁某于20101217向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袁A返还所领分红款9.2万元。

被告袁A答辩,款项属实,因袁某年龄太大,且一直由其扶养,款项由被告领取。袁某的其他子女从未对其进行赡养,被告作为孙女却承担了赡养义务,要求原告补偿被告为其支付的医疗、赡养、购物等费用共101056.75元。(注:未提出反诉)

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提交证据:

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各一份,欲证实原告袁某自1985年起由被告袁A赡养;各种医疗单据,证明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人民调解协议》一份,证明款项由被告领取,同时达成协议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分红款双方共有。

经举证、质证后,一审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袁某生育四子女袁甲(男)、袁乙(男)、袁丙(男)、袁丁(女)。A系袁甲与陈某之女。袁甲于1985年因病去世后,原告袁某随陈某与被告袁A工同生活。其生活一直由袁A照管。因所居地土地被征占,自2005年起至201012月止,原告袁某共分得土地补偿款共计9.2万元,款项均由袁A领取。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袁某于20109月起未与袁A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款项为原告合法财产,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原告自由支配及使用。被告袁A提出原告与其生活,尽了相应义务,故要求原告袁某补偿相应费用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袁A对原告袁某享有代位继承权,其可以主张多分属于袁某遗留下的遗产,故一审法院对被告袁某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因其未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裁决。

一审于2011325作出(2011)安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A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袁某人民币9.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本律师法律分析:

被告袁A不服,于201141找本律师咨询,本律师审查全部材料后认为:被告领取原告款项,该款项所有权为原告享有;被告无赡养义务,出于伦理道德,赡养原告达25年,单纯从法律角度,原告获得不当得利,其应当予以返还,但因一审未提出反诉,从法律上分析,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没有问题;双方2010年达成过调解协议,其中约定该款项为共有,但一审中未提出此主张,法院也没有认定。我的结论是,针对款项性质,一审判决法理上没有问题,但不合情理,也就是我们说的合法不合理;关于判决结果与证据采信方面,一审没有提出调解协议约定的款项共有问题,二审可以据协议提出共有的主张。

本律师为当事人提出两个方案:

一、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由二审法院审理,达成调解或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同时提示,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不大。但从解决矛盾的角度出发,若能达成调解,则最大程度缓和矛盾,并节省诉讼成本。

二、单独就无赡养义务而赡养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返还为其支付的全部费用。

最终,当事人委托我代理,选择的方案是,上诉并同时单独起诉。

出于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控制,我为当事人设计了方案:当事人办理两个委托,即上诉和单独起诉,单独起诉的委托先不支付代理费。先行提起上诉,若上诉能达成解调或其它方式解决,则单独起诉的委托自行解除。若上诉不能达成调解或最终解决,则支付代理费,启动单独诉讼的法律程序。

201146,本案依法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于2011523开庭询问。袁A、本代理人;袁某一审代理人孙某参加了开庭询问。袁A的母亲、继父、大姐参加旁听。

在开庭期间,就袁A主张的各种费用进行了讨论,二审法院明确表示,关于袁A的主张,不进行审理。庭审中,我方提出了一审判决的不合理性,以及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的《调解协议》中已约定款项为袁某和袁A共有;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提出《协议》未实际履行,未发生效力,同时表示已做通原告袁某的工作,同意调解:袁某放弃本案起诉后袁A 2011年领取的4万元,不再主张权利,只要求袁A返还起诉时的9.2万元。二审法院主持了调解。

二审法官及我和对方代理人均对袁某做了大量工作(庭后讨论、分析、劝解了近两小时),试图本案双方能达成调解,以案结事了。但由于袁A无法摆脱其赡养袁某长达25年,尽心尽力服侍袁某,现却被袁某起诉至法院成为被告的精神损害,不同意调解,也不同意撤诉。

于是,我们都只能等待二审判决。

 

2011525,本人出差途中,袁A的大姐电话联系,说在二审法院撤诉,要我帮忙写撤诉申请,我便与袁A联系,但多次电话均未联系上。所以,虽然本代理人为特别授权代理,但本人在未知悉袁A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写该撤诉申请,故当日未能撤诉。

本人526回昆明后,多次电话联系袁A,但均无人接听。直到530,袁A的表弟接了电话,告诉我,袁A说二审已判决维持原判,已经患了精神分裂症了。

我一下恍惚了。二审什么时候下的判决呢?就算判决维持,我们不是还有单独诉讼的方案?怎么会就患上精神分裂了呢?其间的心理历程,也许只有袁A自己才清楚,也只有她自己体味最深、最真切。

今日(61),袁A大姐给我电话,说二审法院要求明天上午九点半到法院撤诉,要我去办理。我再次告知,我没有得到袁A表示撤诉的意思表示,我不能办理。同时给予法律分析:袁A为本案当事人,其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应当依法中止审理本案,而不是要求撤诉,在未确认袁A的监护人的情况下,其他人无法在法律上代为作出意思表示,尽管就本案而言,我是特别授权代理,我可以代为办理撤诉,但此前袁A的意思表示是不撤诉,所以我不能办理。

我想,二审承办法官应该和我一样,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不撤诉,二审法官可以依法判决维持,也可以中止审理或改判。我真不知道二审法官将会如何做?将能如何做?

我相信,情理与法理,一个纠结的问题,正在考验二审承办法官,也在考验着我。

到底是法律无情还是人性脆弱?这是一个纠结的问题。

不知道其他律师同仁是否有我这个经历?不知道其他律师同仁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如何处理?我身边的同仁听了这件事,除了同情外,也只能无奈。

 

         2011年8月8日补记:

      本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昆民二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袁A返还袁某款项9.2万元的50%,即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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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启松
  • 执业律所: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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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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