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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带薪休假是教师的法定权利,民营学校也不例外

作者:鲁宗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量: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卢某某与丰都县某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_鲁宗英律师

        【案情简介】某学校系民营学校。2017年1月,某学校与卢某某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某学校聘用卢某某为教师,卢某某每月基本工资为1300元、社保补贴为500元,每学期的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2022年7月,某学校以停止办学为由终止了与卢某某的劳动关系。2022年7月,卢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学校支付2017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寒暑假期工资报酬。

        【审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寒暑假带薪休假是教师根据教师法规定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某学校与卢某某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卢某某的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否定了教师依法享有的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某学校以卢某某寒暑假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卢某某在该学校工作期间的寒暑假工资,无法律依据,遂判决某学校支付卢某某寒暑假期工资报酬。

        【典型意义】寒暑假带薪休假是教师根据教师法规定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民营学校在内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民营学校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教师的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应属无效。民营学校以教师在寒暑假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寒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教师有权请求学校予以补足。本案裁判对民营学校拒绝向教师发放寒暑假期间工资报酬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保障教师的基本权利,促进教育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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