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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案--成功辩护

来源:乔传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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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接受***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对其涉嫌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犯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相信***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得被告人***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发挥其特长,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河南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第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二、被告人***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从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被告人***所参与的犯罪中,从犯意的提出,到对犯罪活动的主导,到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再到赃款的控制与使用等各方面来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起着辅助作用,其犯罪在别人教唆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从犯。

根据河南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对处于从犯地位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三、被告人***东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河南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9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四、***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根据河南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6条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被告人***犯罪动机是跟随他人打架,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次抢劫过程中,***仅分得了1000元。而且,通过法庭的调查,***是在别人的教唆下才产生的犯罪意图,同时他本人一直认为是跟着别人出去打架,才跟随他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所以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请法庭慎重考查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着“教育为本、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充分考虑到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矫正,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提请法庭对***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乔传福

O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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