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湘1224民初1030号
2018年2月3日11时30,武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伴胸闷气促不足,由120急救接入溆浦县某医院就诊。当日20:19,某医院针对武某病情,对原告武某(患者之子)进行了病危告知。当日21:30,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2:00左右,医患双方在第三方见证下,对武某的病历进行了封存,原告武某对其中的客观病历进行了复制,原告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便诉至法院。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关联度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原告方要求以封存病历作为鉴定材料,2019年3月18日,该鉴定中心回函认为作为鉴定材料的病历资料非完整病例,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鉴定程序终止。
刘大华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委托,依法参加了司法鉴定听证会及庭审,根据案情及鉴定情况,在庭审中重点主张:由于被告隐匿、拒不提供部分重要病历资料,导致原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因资料不全不能进行,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采纳了此观点,认定被告病历资料管理欠规范,未及时整理归档,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被告存在过错,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