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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李庆律师成功代理离婚纠纷二审代理词

作者:李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3 浏览量: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李庆律师代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仅供参考。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庭审中被上诉人张某某又提供新证据上诉人发给被上诉人的威胁短信内容及糖尿病诊断证明,证实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再在一起可能会威胁到被上诉人的生命健康。且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也同意离婚。因此,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二、针对财产分割部分围绕二审质证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上诉人要求分割房屋,被上诉人不予认可。首先争议房产产权属于案外人,被上诉人仅是借住。对上诉人提供买卖协议不予认可,因不属于新证据,也不能证明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有。

2、上诉人要求分割上市补贴13万,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因为没有此项财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至被上诉人退休期间企业年金为7208元。一审提供的单位证明可以证实。

3、上诉人要求分割被上诉人工资卡中10万元,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此款项属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在婚后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已经花费。

4、上诉人要求分割建行卡内的5万元,是婚后给上诉人儿子买房了,一审上诉人已认可。至今未还。

5、上诉人要求分割婚后工资,除建行卡内余款其他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宁某借款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三、一审判决书存在的问题,恳请二审法院注意:一审法院把被上诉人婚前住房公积金10万多元、电脑和液晶电视各一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错误的。要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总而言之,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因为不属于新证据,另被上诉人身患多病,恳请二审法院尽快依法裁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庆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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